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3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6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林俊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自茂陞企業有限公司退保,又其設籍於臺南市,且聲請狀內未陳報其餘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