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416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寓庭即林郁庭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0號 劉佳悊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二人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
惟債務人
住所分別係在雲林縣及苗栗縣,此有債務人二人之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