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5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鄧永清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向本院調查
債務人鄧永清之勞保加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為平鎮山子頂郵局(設桃園市平鎮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