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11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志成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
經查債務人已退保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北大
分公司、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現勞保加保於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桃園市,另其
聲請狀所載之其他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