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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5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立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已自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輝弘機電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薪資,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優依庫有限公司之薪資、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