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965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黃燕秋
劉憲裕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黃燕秋等人現無勞保加保
記錄、債務人黃燕秋之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下同)1,000元,執行無實益,另債務人劉憲裕之郵局開戶資料為後龍郵局(存款金額75,880元),
非屬本院轄區,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