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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74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郁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張麗郁住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債務人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公司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