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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846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役,其勞保投保單位係神能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