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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95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債  務  人  朱月萍    住新竹市北區光華里0鄰光華街000之0                          號


債  務  人  蔡易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蔡易叡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經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蔡易叡現設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蔡易叡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