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009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宜儒
債 務 人 洪如蕙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林宜儒、洪如蕙之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
經查,債務人林宜儒勞保投保單位宏竟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洪如蕙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二人郵局存款均未達扣押標準,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債權。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