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097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張景嵐 住○○市○○路0號4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椿友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郵局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局存款債權,且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自
上開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處退保,其現投保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郵局開戶查詢資料及勞保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