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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2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124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健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