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30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許靜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許靜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而債務人
上開郵局存款係開戶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清泉崗郵局,係位於臺中市大雅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顯示,債務人自77年10月12日勞保退保後,無任何加保
記錄。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