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36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日進
債 務 人 江含怡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桃園市,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