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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4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9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桂綾即萬春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前於114年12月22日 所為裁定應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於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以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而移轉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經查有誤,則原裁定尚有未洽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