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49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萬桂綾即萬春華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前於114年12月22日 所為裁定應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於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
二、
本件原以債務人之薪資債權
第三人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而移轉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經查有誤,則原裁定
尚有未洽,
爰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