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51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林玉珠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之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
第三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依
上開規定,
非屬本院轄區,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郵局之存款僅新臺幣17元,執行無實益。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