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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5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5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人身保險投保等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無人身保險資料、新竹科學園區郵局存款僅新臺幣17元,執行均無實益;至於債務人勞保現加保公司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之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勞保加保單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