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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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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5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72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代  理  人  張博韋  
債  務  人  楊閎智  

債  務  人  林芮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楊閎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林芮綺勞保投保單位巨禾食品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債務人楊閎智、林芮綺分別於湖口鳳凰郵局、中壢郵局之存款均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