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442號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皓宇所有薪資債權(請求執行
第三人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
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無從執行;請求執行債務人郵局存款部份,經查竹東長春郵局餘額1元,未達最低扣
押金額,不予執行),
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大村鄉。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