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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送達代收人 周煥庭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曾皓宇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皓宇所有薪資債權(請求執行第三人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無從執行;請求執行債務人郵局存款部份,經查竹東長春郵局餘額1元,未達最低扣押金額,不予執行),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大村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