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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怡婷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忠泰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怡婷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等住所皆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