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6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上誠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詹輝武、哈志史·尤命即黃啓統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持本院88年度執字第724號
債權憑證,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然查其中債務人詹輝武、哈志史·尤命即黃啓統業分別於113年4月29日、106年4月29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