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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盧德憲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士揚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務總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