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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鎧淇即王鎧琪即王澄易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莊佳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債務人應自行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匯款帳戶資訊。
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000元,其於114年10月1日所提每月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履行期間6年、總清償金額576,000元之更生方案,經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之債權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經本院將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意見轉知債務人,並通知債務人到庭調查後,債務人於114年12月26日重行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1期、履行期6年、每期各清償9,900元、總清償金額712,800元之更生方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最後所提之更生方案,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12,800元,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177,624元【參酌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計算式:(41,553-34,152)×24=177,624】,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又其聲請更生時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與支出狀況,均與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之認定結果相近,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
(三)承上,債務人陳報更生期間每月收入(含預估年終獎金之攤提),為44,600元,減每月必要支出37,236元(單獨扶養一子女,扶養子女支出以18,618元計)後餘7,364元,為提高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將縮減支出,願每月提出9,900元作為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台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9,900元,並應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二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674,000元。
3、清償總金額:712,800元。
4、總清償比例:42.58%。
5、清償方式: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二、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2,856
5,635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391
871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411,194
2,432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661
295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898
667
合計
1,674,000
9,900
三、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用餐、購買黃金、鑽石等貴金屬、購買商業保險等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