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債務人應自行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匯款帳戶資訊。
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新院玉114司執消債更晉97字第1144077852號函,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雖經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
惟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而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未表示意見,此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及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稽,又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分別占全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7.48%、26.48%、22.04%、10.68%、4.49%及1.97%,依前開條文意旨,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聲請人所提
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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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6,090元,並應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二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691,380元。 3、清償總金額:1,158,480元。 4、總清償比例:68.49%。 5、清償方式: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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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 | | | |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 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用餐、購買黃金、鑽石等貴金屬、購買商業保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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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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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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