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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勝宏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林郁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除繼承自其父親(莊宗益,113年7月17日歿)之遺產現金3,026元,無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債務人之財產即現金部分,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認定。經本院以114年9月19日114司執消債清晉29字第114441064533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僅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調查債務人之投保狀況,本院於114年11月3日,以新院玉114司執消債清晉29字第1144074277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莊勝宏之保險資料,並再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查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11月12日壽會遊字第1142447229號書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8日國壽字第114012218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存款,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