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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彭兆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4字第1605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遠雄人壽保單。處分方式:依第三人遠雄人壽114年4月14日陳報保單解約金為0元,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票面價值1,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票面價值100,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未上市,且已通知將為解散,並提出該公司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因所提議事錄第二案載有估計每股大約可以退6元、經配合會計師清算流程等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會退每股5.5元等語。債務人陳報願自行提出以每股5.5計算之合計55,000元予法院分配,而無另為處分實益,故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55,000元供本院續行分配。 
   4.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65股(票面價值2,65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