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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信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劉益文即天恩精品當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5年1月6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6字第0049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0000建號建物不動產。處分方式: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07號乙案業已拍定,並經分配,其分配後餘額256,813元於114年12月23日匯至本股,由本院就餘額續行分配。
  2.○○○○存款11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甚微,且不敷匯款程序費用,是不予處分。
  3.○○○○○○存款1,679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
  4.○○○○○○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其解約現值為62,180元,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
  5.○○○○○○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其解約價值分別為29,023元、33,827元(經扣除保單借款及利息63,314元後),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