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相對人周賢哲之
繼承人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不動產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7點定之。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前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債務人周賢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書立分期付款
暨債權讓與契約,將第三人對債務人周賢哲之購買MERCEDES-BENZ GLE350
標的物分期付款債權,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下同)3,443,400元,讓與予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23年8月16日止,每月1期,每期給付28,695元。其債務人周賢哲以其所有坐落新竹縣○○市縣○段00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新竹縣○○市縣○段0000○號建物,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為
擔保其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16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且債務人於114年5月7日死亡,
爰聲請人
聲請對周賢哲之繼承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三、查聲請人以周賢哲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
依職權向
民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周賢哲之繼承人聲明
拋棄繼承事件,查得其法定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有查詢表及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747號拋棄繼承影卷附卷
可稽。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09字第30129號函通知聲請人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適格相對人,此通知於114年7月25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