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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相對人周賢哲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不動產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7點定之。復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債務人周賢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書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將第三人對債務人周賢哲之購買MERCEDES-BENZ GLE350標的物分期付款債權,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下同)3,443,400元,讓與予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23年8月16日止,每月1期,每期給付28,695元。其債務人周賢哲以其所有坐落新竹縣○○市縣○段00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新竹縣○○市縣○段0000○號建物,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自114年3月16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且債務人於114年5月7日死亡,聲請人聲請對周賢哲之繼承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查聲請人以周賢哲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依職權民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周賢哲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得其法定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有查詢表及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47號拋棄繼承影卷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09字第30129號函通知聲請人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格相對人,此通知於114年7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