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詣琦
關 係 人 𡍼偉伶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
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關係人擔保其對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及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第一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43年3月3日,經辦畢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於113年3月5日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000,000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內,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關係人於自114年2月5日起未依約按期還款,且關係人尚欠一筆信用卡消費款50,427元暨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
迄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
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6月17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12字第24998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14年6月25日送達、114年6月26日寄存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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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1137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0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管理室、門廳、公共設施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段0000、0000地號 (一般註記事項)含新竹市○○路0○0號門牌 停車位共計:233位 建物層次:一層陽台面積:73.54平方公尺、二層陽台面積:95.2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174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2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梯間、機房、水箱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突出物二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突出物三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4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23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Y中繼水箱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段0000、0000地號(所有權)各100000分之31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