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彥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豪斯租賃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
更正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