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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  
相  對  人  林彥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豪斯租賃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