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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陳識傑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940,000元及2,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筆,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143年7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140,000元、7,45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28年7月15日止及113年7月15日起至143年7月15日,雙方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相對人自114年5月15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373,1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暨郵件回執、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19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54字第3457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8月26日寄存送達至南寮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市
○○段

000
270.12
10000分之143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新竹市○○段000地號
------------
新竹市○○路○段000號二樓之1

集合住宅用、鋼筋混泥土造、五層
層次:第二層
面積:79.33
合計:79.33
陽台9.64㎡

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
○○段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50、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面積22.89㎡、突出物二層面積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