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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林亞瑩  

            林亞萱  

            林鈞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亞瑩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6日邀林亞萱、林鈞唯為一般保證人,以三人如附表所示共有之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1月17日,債務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林亞瑩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所載,並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借款一次清償,且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20計算違約金。相對人林亞瑩自114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按契約所定,債權已到期,尚欠本金605,637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交易明細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114年10月7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87字第42180號函通知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十日內,得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送達後,相對人等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竹縣
○○鄉
○○

000
169.47
林亞瑩權利範圍20分之3、林亞萱權利範圍20分之1、林鈞唯權利範圍20分之1





建號
基 地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0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二層:104.45
陽台:9.67
林亞瑩權利範圍5分之3、林亞萱權利範圍5分之1、林鈞唯權利範圍5分之1
新竹縣○○鄉○○路○○巷00○0號0樓
重測前:○○段○○小段00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