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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彭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春蘭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於該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另依所簽訂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自114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尚欠本金1,122,4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收費標準一覽表、放款帳卡明細、存證信函等(均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4年10月27日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新竹縣
○○鎮
○○

000
177
1770分之198

2
新竹縣
○○鎮
○○

000-0
  54
1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彭春蘭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號
鋼筋混泥土造、住家用、0層
一層:40.50
二層:38.38
三層:38.38
四層:17.82
合計:135.08
陽台:12.74
平台:4.25
雨遮:4.51
1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彭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