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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林重甫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林重甫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林重甫於113年1月25日與聲請人立有借款契約並借款二筆:1,450,000元、1,450,000元,合計共2,9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皆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23年1月25日止,若遲延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內,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借款除獲償部分本金及至114年7月25日之利息外,尚欠2,553,440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個人房屋借款契約、催告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等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1月10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215字第4716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合法送達後,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
1,292.00
15000分之318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林重甫)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0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一層:56.60
合計:56.60


1分之1
新竹縣○○市○○街00號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建號,1,256.6㎡(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
     ○○段000建號,459.5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段000建號,440.2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2
756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一層:57.78
合計:57.78


1分之1
新竹縣○○市○○街00號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建號,1,256.6㎡(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段000建號,459.5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
     ○○段000建號,440.2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