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陸薏如之
繼承人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不動產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7點定之。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陸薏如於民國112年11月書立分期付款
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12年12月起至122年11月止,每月一付,共分120期,期付金 46,580元,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下同)4,657,995元。債務人陸薏如以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0建號建物,設定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為
擔保其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自114年8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且債務人於114年9月30日死亡,
爰聲請人
聲請對陸薏如之繼承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三、查聲請人以陸薏如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字第217號47673函通知聲請人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
適格相對人,經聲請人具狀陳報蕭錫裕、王柏權、陸婷麗為相對人,經本院
依職權向
民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陸薏如之繼承人聲明
拋棄繼承事件,查得其繼承人蕭錫裕、王柏權、陸婷麗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
准予備查。則
聲請人未補正適格之相對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