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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聲請拍賣抵押物相對人陳清子業於114年8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