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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3年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總金額為3,8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日、約定利息等按契約約定相對人自114年5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98,0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明細表、借據、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新竹縣
○○鎮
○○段

000
3480
87/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000
○○鄉○○段000地號
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六層
層次:1、2、夾層
一層:35.54
二層:35.74夾層:35.74
總面積:86.28
陽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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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所有權人: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