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建仲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640,000元、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1)111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20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2月7日起至141年12月7日止;(2)111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2月7日起至131年12月7日止,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息及違約金等詳如附表二。上開借款人僅繳息至114年5月7日即未再履行,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7,470,477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未見覆,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一:
11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新竹縣
○○鄉
○○段

000
104.74
125分之1
2
新竹縣
○○鄉
○○段

000
91.06
1分之1
3
新竹縣
○○鄉
○○段

000
408.19
29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段000 地號
-----------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
住家用、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2.69
二層:42.69
三層:42.69
四層:42.69
合計:170.76
屋頂突出物:17.35㎡
陽台:14.25㎡
平台:4.75㎡
雨遮:1.08㎡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