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素美
關 係 人 鍾玉慰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鄭素美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4月7日、102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
關係人鍾玉慰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8,520,000元、3,7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分別為129年4月5日、132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鍾玉慰分別向聲請人借用15,430,000元、3,110,000元,借款
期間分別自99年4月9日起至119年4月9日止、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22年10月7日止,約定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
詎關係人鍾玉慰就二筆借款分別自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分別欠本金4,796,032元、1,583,288元,及利息
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抵押貸款約定書、授信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3月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41字第0864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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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街00號 ------------ ○○段000地號 | | 一層:162.29 二層:142.62 三層:68.48 地下一層:122.22 合計:495.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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