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相  對  人  沈惠珠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惠珠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7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3年7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財夠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相對人得於額度2,500,000元內向聲請人陸續辦理融資,融資期間為5年,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後於108年10月21日相對人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變更借款期限為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28年7月31日止,並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嗣相對人陸續申請寬限期延展,展延期間。相對人自113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仍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296,3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財夠力融資契約、變更借款契約書、展延申請書、催告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4月17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73字第1495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