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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張麗淑  


代  理  人  郭芸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4年5月23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77字第21104號通知於收受本通知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