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抗 告 人
代 理 人 郭芸安
上列
抗告人因與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4年5月23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77字第21104號通知於收受本通知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