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
倪澤康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倪澤康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年8月26日,經登記在案。債務人
倪澤康分別於108年8月27日、109年4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3,800,000元、2,100,000元,約定借款
期間分別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38年8月30日止、自109年4月6日起至129年4月6日止,按月攤付本息,利息及
違約金各按契約約定。
嗣債務人
倪澤康於113年9月2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72號乙案,裁定陳保源律師為債務人
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因債務人
倪澤康尚分別積欠888,937元、1,663,71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尚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貸款契約、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4年5月9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85字第1888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相對人具狀陳述所附貸款契約有脫漏等語。經聲請人於114年5月16日具狀補正貸款契約影本後,又本院轉知相對人後,相對人
迄未再具狀表示意見。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