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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相  對  人  陳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