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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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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戰叔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臺幣42,0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420,750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