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謝承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遲延日起按日加計萬分之5.4之違約金,得為強制執行。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