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ALDONZA JESSICA NOFIES杰西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展林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展林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胡巧鈴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