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帝馳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彥凱
相 對 人 李湘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