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多創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治威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THNO003581、THNO003582之2紙所謂「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尚
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