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
繼承人李雪元之遺
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林彥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李雪元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繼承人李雪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7、民國113年8月3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雪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李雪元之
遺產管理人(地址:新竹市○區○○路00號)
報明債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
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雪元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雪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雪元之
遺產管理人,已遵執行職務,
爰依
民法第1178、1179條之規定,聲請依法裁定准對被繼承人李雪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聲明之
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
前揭主張,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
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三、次按法院
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李雪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
公示催告,爰併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