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淑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將
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經郵
務送達結果,遭以「遷徙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債權讓與聲明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退回郵件及
戶籍謄本等資料為 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8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且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訪查結果,未有相對人居住於上址
,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